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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延长办理日期,2021年1月1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2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京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战友邓某某介绍与湖北**有限公司承包人张某某(又名皮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厂豆芽生产车间用于豆牙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9月29日,李某某在淘宝“南力生物”网店内购买了一瓶芽苗营养液并在生产豆芽时使用。2020年6月18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润发超市抽检的李某某所生产的豆芽,检测出国家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2020年9月26日,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李某某使用的豆芽营养液进行检测,检测出该营养液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京山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故意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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