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58********,汉族,大专文化,系印台区**镇政府退休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过了《陕西省铜川市**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勘查与设计》,由铜川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2011年1月20日,项目管理中心与中标的四家公司签订了治理合同,合同约定禁止转包。2011年12月15日,经非法层层转包,**公司最终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和管理。**公司依据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于2011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铜川市**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中残煤处置意见》进行残煤开采,施工中不按照治理方案和施工设计组织施工,以营利为目的,超范围施工,对治理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煤炭资源进行大肆非法开采。
2013年10月24日,因残煤回收致使项目区地形地貌发生较大变化,与原设计方案相差甚远,项目工程无法实施,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与四家公司解除合同,该项目转由**煤矿负责实施,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但结果该项目继续由**公司负责施工,在施工中继续以营利为目的,超范围施工,对治理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煤炭资源进行大肆非法开采。
经统计,从2011年至2017年间,共非法开采国家煤炭资源**万吨,超范围占用农用土地**公顷。开采形成了6个采坑,最深达52米,植被破坏、山体剥离裸露,绵延长度1.9公里,并有**公顷国有林地被超占,对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经查,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时任印台区**所所长的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施工监督管理不力,私挖乱采行为不断扩大,致使国家矿产资源被盗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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