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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办事处**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07 日上午,被不起诉李某某明知办理的砍伐证已过有效期,仍然在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王美村委附近伐树,经勘查现场共有42 株树木被伐。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42 株杨树活立木蓄积11.9088 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事实,对涉案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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