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奶奶刘某某(已病故)给其一包罂粟种子,其将种子播撒在自家院子西侧的空地上。到2020年初长出幼苗。2020年2月23日被民警查获后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种植罂粟1057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罚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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