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李某某)(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村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奶奶刘某某(已病故)给其一包罂粟种子,其将种子播撒在自家院子西侧的空地上。到2020年初长出幼苗。2020年2月23日被民警查获后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种植罂粟1057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罚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