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开广告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武陵区**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14时许,李某某要王某甲到宇信寄卖行来归还欠款。王某甲到宇信寄卖行后,李某某要其还钱(月利息或本金)。16时许,卢某某某某安排谭某某、王某乙将王某甲从宇信寄卖行带至柳叶湖寄卖行内。卢某某指使谭某某、王某乙对王某甲殴打、水淋。卢某某某某指使谭某某等人试着将王某甲推入柳叶湖,吓唬王某甲,逼王某甲还钱。凌晨时分,王某甲被卢某某某某、谭某某、王某乙等人带至利泰寄卖行内,卢某某某某交代邓某某不让王某甲离开。第二天下午,王某甲的老婆送来3万元钱给卢某某,卢某某才允许王某甲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甲一案中有帮助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