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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重婚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035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区渤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肖某登记结婚,2014年,李某某与牛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后李某某与牛某某互生好感,在未与妻子肖某离婚情况下,与牛某某在****小区、****小区、***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期间,二人以夫妻名义会见朋友孙某某、闵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牛某甲,李某某将其母亲接至***小区,与牛某某对其母亲共同照顾。2018年8月份,牛某某患病,李某某陪同牛某某到滨州市人民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治疗,并多次在家属签字一栏中签名。2019年1月份,因牛某某患病严重,李某某将其抛弃。2019年9月27日,李某某与肖某登记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牛某某报案,李某某被传唤归案。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李某某的婚姻状况。

4、牛某某的住院病历,证实李某某在患者家属的身份签字的情况。

5、孙某某、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其在滨城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证实牛某某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6、刑事谅解书、刑事赔偿协议、收到条,证实李某某亲属赔偿给牛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3万元,牛某某表示不再追诉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诉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7、牛某某的陈述,证实李某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牛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的犯罪事实。

8、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牛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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