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82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太平镇**村**3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贪图小利,在本区杉杉普陀天地广场欧尚无人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芬达汽水等物品14次(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全部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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