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同年8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罗某将车牌号为浙C****3的宝马牌轿车停放在六枝特区阳光花园停车场堵住阳光超市仓库入口处,心里生气,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在该宝马牌轿车引擎盖、车门扣接处、油箱盖下方等处划破,造成该车车身多处受损。2019年12月06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罗某受损的宝马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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