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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许,在丰南区一个底商的饭店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用啤酒瓶将曹某某面部打伤,致曹某某右侧眶下壁骨折。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丰南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李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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