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路**,曾于2011年5月2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皖K*****牌小型越野车,从太和县****出发,沿创意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太和县创意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交管大队一中队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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