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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30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新和县酒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李某某在新和县新和镇金鹰物流中心一家餐馆内与他人饮酒后,于23:30分许驾驶停放于餐馆门口的新AUJ506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新和县三角地中国石油加油站旁停车场后,在车上睡觉时,被新和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拍照取证后将其移交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1.6mg/100mL,遂将其带至新和人民医抽取血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采血照片、编号为:6529253712264400的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和县新和镇乌喀路中石油顺达加油站2号7月3日凌晨0时至2时许监控视频4段。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后能主动停止驾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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