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行驶,途径“******”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1ml/100ml,随后,民警将李正民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并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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