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9********,汉族,在读大一学生,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庄**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河东区人民大街500号临沂**学校一考场,代替李某参加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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