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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岳阳市**菜市场民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月1日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3时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FQ4556二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搭乘徐某某沿建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路口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时,乘客徐某某从摩托车上摔至地上,造成徐某某头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随救护车辆送伤者就医并拨打电话报警。2019年8月22日,徐某某经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者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认定并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死者徐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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