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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l驾驶证)驾驶湘KT****小车从双峰县城往花门镇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花门镇黄龙村地段时,与前方由佘某甲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佘某甲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2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尿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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