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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初中文化,职工,安徽省凤台县人,安徽省凤台县**公司家属楼**号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4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浙******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朱马店镇北刘集村刘集庄四岔路口处向北转弯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撞倒,致刘某甲、刘某乙受伤,刘某甲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3月16日李某某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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