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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许11:25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7***7轻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南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与本镇某某庄村民许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严重损伤和胸部严重闭合性损伤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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