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67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洪某某明姜镇**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巨勇,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回老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父母家中将弟弟李某某的驾驶证拿上,之后将驾驶证上李某某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放在车上以备检查。2019年8月12日19时许,洪某某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明姜镇明姜南口路段例行检查时,李某某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查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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