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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67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洪某某明姜镇**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8月2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巨勇,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回老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父母家中将弟弟李某某的驾驶证拿上,之后将驾驶证上李某某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放在车上以备检查。2019年8月12日19时许,洪某某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明姜镇明姜南口路段例行检查时,李某某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查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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