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二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51********,满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鄂伦春自治旗**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鄂伦春自治旗**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鄂伦春自治旗**镇的李某某多次带人以影响其现居住的楼房采光为由阻拦阿里河领秀城小区门市房建设正常施工,并向刘某某索要保护费。李某某的要求被拒后多次带人以影响其采光、违建等事项上访阻碍工地正常施工,2017年7月8日刘某某为了使工程减少损失尽快施工被迫按照李某某的要求给付李某某保护费捌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罪主观故意不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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