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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泗阳县**镇**分场**号,现住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小区**栋**室。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 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4日补查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朱某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以举报被害人支某某投标文书有瑕疵,意图取消支某某的苗圃项目中标资格为要挟,敲诈勒索支某某30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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