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份以来,兰陵县**镇**建筑公司李某某、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交建筑安全费为由敲诈勒索**镇若干村民建房费用3000元、5000元不等,共计2324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