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份以来,兰陵县**镇**建筑公司李某某、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交建筑安全费为由敲诈勒索**镇若干村民建房费用3000元、5000元不等,共计2324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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