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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5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2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边豫勇,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8月7日,李某某指使两名男子(身份待落实)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洪某某交给两名男子人民币3万元。

2.2014年4月18日,李某某以卖房给被害人孙某某需交首付款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20万元。

3.2014年11月14日,李某某以介绍工程给被害人孙某某孙某某,需要交保证金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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