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晚19时30分许及2019年3月23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两次在保定市西五里铺村其家中将胶水泼洒到被害人李某某停在家门口路边的黑色奥迪轿车上,致使奥迪轿车车衣被损毁。
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奥迪轿车车衣价值人民币98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谅解书,到案经过,侦办经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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