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之妻赵某某在和被害人陶某某吃饭过程中有亲密动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遂产生怨恨。2020年3月30日夜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楼下用甩棍和钥匙将被害人陶某某车牌号码为蒙DS****的白色路虎越野车损坏,合计价值人民币30713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事出有因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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