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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李**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李**(郑州**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带领周**等人窜至荥阳市**路**半岛地下车库**号楼通讯总机房内,后李**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刘**(河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30日在该机房内安装的通讯光缆剪断。经荥阳市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损坏的16根TDII GYTS-12芯光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5248元,被损坏的15根Kaile GYTS-24芯光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8340元;共13588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的工作单位郑州**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与郑州**置业、郑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双方都不得私自允许第三方电信业务的广告、推广活动,公共关系进入小区及其小区外物业管辖的范围。如果一方需要第三方电信从事任何宣传活动,必须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如有新的通信需求,应优先考虑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并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具有独家弱电管道、竖井使用权,如需第三方使用弱电管道、竖井,必须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2019年,河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驻地网建设合作协议,2019年11月底,河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半岛小区安装光缆被郑州**软件科技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周**等人发现并要求其停止施工,但河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不听劝阻。2019年11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李**用钳子在29号楼通讯总机房(弱电井房)内,将河南天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光缆剪断。被不起诉人李**虽客观上造成河南天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但主观上系维护公司利益,不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

本院认为,李**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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