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区**大道**总部保安亭门口,与被害人武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冲突,遂用石头将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临时车牌为粤A*****的宝马牌小轿车的尾部砸坏。经鉴定,涉案小轿车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24元。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5万元并获谅解。
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不起诉人供述,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刑事和解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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