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均系梅县区**镇**村人,她们住家之间的一块地方,为朱某甲、钟某某、李某某家老屋遗留下来的土地。2016年,钟某某的儿子朱某乙向朱某甲购买了朱某甲的地方建房,剩下的地方围起来种菜。因李某某认为钟某某围起来种菜的地方其也有份,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互不相让。2019年4月1日,钟某某因土地纠纷用铁锵把李某某的砖墙推倒,次日,李某某在钟某某的菜地上种了6颗蜜柚树苗,尔后,被钟某某拔掉,李某某遂用锄头将钟某某种在该地方上的菜和树苗翻掉;2019年4月3日和4月11日,李某某分别往钟某某住家后面有纠纷的地方倒了几簸箕泥;2019年4月12日,李某某用手拔掉钟某某种的花生苗30条左右;2019年4月26日前后,李某某种在钟某某菜地上的6棵蜜柚树苗和6棵沙田柚树苗,均被钟某某的家娘黄某某和钟某某拔掉。2019年4月28日,李某某遂将钟某某种在该菜地上的蔬菜、菜苗、树苗等损坏。之后钟某某将李某某种在她自己菜园里的4棵沙田柚树、蔬菜、菜苗等损坏。
经梅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某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损坏的树葡萄、无花果树苗、蔬菜等的损失价格为1537.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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