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三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镇**村,现住址临沂市**区**公寓**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金源监狱服刑。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雇佣王某某的**挖掘机强拆兰陵县**镇**村陈某某的苹果铝业厂房,后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为1076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是兰陵县**镇**村要拆除苹果铝业的厂房,还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要拆除苹果铝业的厂房;无法确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无在现场指挥拆除苹果铝业的厂房;无法确认经兰陵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的损失物品即被拆除部分的物品。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有指使他人拆除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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