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08曰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钱某某杀害了其婆婆及二个孩子后在逃,遂迁怒钱某某的弟弟钱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各携带一把铁锤到天水市**区**路*****号楼*单元***室钱某某家,二人敲门后发现家中无人,遂用铁锤砸开房门,进入后将室内电视、茶几等大量物品进行打砸泄愤。经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钱某某家中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为1124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事出有因,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锤子两把)移送至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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