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刑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5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现住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1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乳山市银金大道东扩,**镇**村村民单某某因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不同意拆除自家房屋。2013年3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对上述情况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王某某(已起诉)雇佣,驾驶挖掘机、工程车将被害人单某某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被损毁房屋价值人民币31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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