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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15时许,在临西县商贸城来力台球厅门口附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殴打李某某,后李某某持铁锨把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奥迪A6小型汽车砸坏。经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砸灰色奥迪A6轿车于2016年9月3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96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有过错,且本案系因亲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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