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81203579x,汉族,初中文化,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人员,户籍住址安顺市西某某轿子山镇轿子山监狱5片区5栋8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在轿子山监狱的同意下李某某准备让其母亲搬到技校居住,李某某认为技校操场内的树木影响居住环境,便请李某甲帮忙砍伐。次日,李某甲在安顺请了三名民工,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将操场内价值人民币7271元的树木砍伐。后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查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树木为柳杉,被砍蓄积为18.6564立方米,被砍树木数量为15株。案发后,李某某对轿子山监狱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被砍树木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轿子山监狱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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