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号。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5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8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8日、9月8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重报本院。2020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因被害人骆某某曾多次纠集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达到威逼李某某共同盗窃的目的,李某某为此对骆某某怀恨在心并蓄意报复。2014年底至2015年3、4月份一天的22时许,在长治市小化村内李、骆二人暂住的一处废弃民房内,李某趁骆某某醉酒,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猛砸骆某某头部左侧多次致其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中能证明李某持铁锤砸死骆某某的证据只有李某主动投案后的供述,其余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印证李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