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同村李某红家打完猪针返回家时,看到其妻座在家门口路边停放的云******的银白色小型面包车的副驾驶位上,在对其妻进行询问无果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怀疑其妻与该车驾驶员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寻该车,在双柏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垃圾房位置追到该车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向该车车尾部,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辱骂及撕打,并用路边捡起的石块砸坏该车的前挡风玻璃。被害人周某某将车驾驶至**村**号*幢郭某某家住宅前空地停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打电话请李某红到现场帮助寻找该车,在找到该车后,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周围人员询问该车属于谁无人回应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该空地内的石块将云******的全车车窗玻璃砸毁,将车辆驾驶位车门、左中门、左后侧围、尾门、右后侧围、右中门、副驾驶位车门位置砸出凹痕,并用一根木棍将该车的前大灯、后视镜、车尾灯全部砸坏。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汽车在双柏县市场损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陆仟壹佰零伍元整(¥6105.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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