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现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车停放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居委会**组被害人段某某的家附近,因停车阻挡通行,与段某某的妻子唐某某发生争吵,后段某某等三人先后赶到与李某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导致段某某的鼻梁等部位受伤,李某某头部、膝盖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某取得被害人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诊断报告书、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2.唐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