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60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晚10点,赤松镇赤柏村村民李某某见妻子王某某出门烧纸一直没有回家,便出去寻找,在村东面大桥北侧河堤发现王某某和一个男子在一起,李某某过去后发现是刘某某,因为怀疑王某某与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李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脸部、头部打伤,并用脚踢了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的行为。鉴于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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