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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号,****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甘泉镇木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清扫本村公路时与受害人卯某某(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打架中李某某在卯某某左侧肋部踢了一脚,致使卯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并于9月25日住院治疗。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卯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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