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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新州**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认为张凤华在其背后说自己的坏话,便驾驶摩托车到正安县新州镇张凤华家楼下与张凤华对质,两人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看到后便上前给张凤华帮忙,手持板凳殴打陈某某背部,致陈某某受伤,经正安县司法鉴定中心、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张凤华所受伤为轻微伤,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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