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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刑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社,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22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向阳村附近,与蔺某某因工作矛盾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李某某用拳头将蔺某某面部打伤。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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