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沙坡头区**乡**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李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于2014年3月2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兴仁派出所给予罚款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因与金某某感情纠纷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1月1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因与金某某感情纠纷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宁E*****轿车,来到被害人金某某位于靖远县**镇**的出租房内,在该出租房内二人因感情问题争吵,争吵过程中金某某准备离开出租房,被李某某拦住并拉到宁E*****轿车的副驾驶位,后李某某驾车将金某某拉至**镇**饭庄南侧硬化道路尽头一处无人荒滩,李某某抽出腰部皮带,对折后对金某某大腿、屁股等处进行殴打,殴打半个小时后将金某某送回出租房内,天亮后金某某趁李某某熟睡之际逃出出租房后向靖远县公安局报案。金某某受伤后前往靖远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金某某伤情为:皮肤损伤(双下肢及腰背部)。2019年7月22日,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金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给被害人多次赔礼道歉,真诚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期间,经询问被害人,被害人证实其对李某某作出谅解并未受到任何威胁,其对李某某的违法前科行为均已谅解。于3月24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又因李某某和金某某已成为夫妻关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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