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上午,孟某某、佘某某前往本县**镇**村**组张某某家中看望重病卧床的张某某,佘某某与张某某之子李某某就佘某某是否欠张某某债务的事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孟某某替佘某某证实己还清所欠张某某债务,而张某某重病不能说话,无法证实此事,因此惹恼李某某,李某某欲将孟某某赶出门,双方发生扭扯行为,进而在双方言语争执升级后,李某某用右脚踹了孟某某胸部一脚,导致孟某某受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的伤情评定轻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李某某与孟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孟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投案自首,取得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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