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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开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木工。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所在本辖区奥山府项目部木工队木工。2019年1月24日23时许,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及一名男子前往李某甲在工地的宿舍,要求李某甲一同前往项目部索要工人工资,双方在宿舍门口发生争执、拉扯,李某甲倒地受伤。黄某甲一方遂停止打斗,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起身后用拳头殴打黄某甲左眼一拳。

后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双方已达成和解。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抓获、破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及短信截图,诊断证明书,处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吴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讯问被不起诉人的视听资料;7.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已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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