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温州市鹿城区**管理处清洁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区**气象站下的简易棚内,以张某某电视播放声音过大为由与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脸部一拳,致使被害人张某某两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8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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