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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2001********,汉族,在校大学生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某某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4时许,在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院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打,刘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侧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的、左眼球钝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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