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租住三河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8时许,在三河市泃阳镇**村南口路边,因行车纠纷李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甲鼻子打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同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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