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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在其居住的城市花园小区东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过程中,致杨某某左侧胸口撞在箱式小货车尾箱铁围栏上,杨某某受伤。经南郑区人民医院诊断:杨某某左侧3、4肋骨骨折。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外伤致左侧第3、4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因琐事引发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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