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市**县**乡**村**组**号附**号。被不起诉人李正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李正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立案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4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所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案件材料,并因案情需要报请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7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其老乡宋某邀约与其**籍老乡十余人在昆明市官渡区**路一饭店吃饭喝酒后,一起前往昆明市西山区**路**酒店KTV唱歌娱乐。在**酒店KTV包房内喝酒唱歌过程中,被害人徐**挑斗性地提出“谁敢与我单挑”并裸露上身及手臂示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后提出让身强力壮的昭通籍老乡“**”(身份信息不详,现在逃)与徐**单挑(比试武功)。由于双方均饮酒后性情暴躁,产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籍男子“**”从随身携带的一个挎包内拿出一把刀来对徐**进行追砍,徐**的兄弟徐**见其哥被追砍上去帮忙亦被刀划伤。后经昆明法医院伤情鉴定,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6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人私下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均已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滋事,挑拨他人斗殴,造成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已进行了民事赔偿,双方已向司法机关出具“刑事和解协议书”,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明确表示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查并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若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