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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9年9月1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街**号**号,现住:成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自己的女儿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谈恋爱一事,张某某让李某某来其位于成县城关镇**儿园附近的家中谈话。谈话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争吵,张某某朝李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后李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左脸部,致使张某某眼部受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眼脸和眼周区开放性伤口;(头部损伤;(脑震荡;④眼挫伤。后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某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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