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怒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中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7********,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住泸水市鲁掌镇**村委会**组,现在怒江州民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冬武,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中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以泸公(鲁掌)诉字【2019】89号起诉意见书书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泸水市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泸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下午,完某某(被害人)和三某某两人买了两瓶苞谷酒去李中二家里看望李中二,并在李中二家里面喝酒,李中二家的隔壁邻居传某某去找猪草的时候看到完某某、三某某、李中二三人在李中二家中喝酒。传某某找猪草回来路过李中二家门口的时候发现完某某躺在李中二家门口,左脚受伤在流血,传某某心中害怕,赶紧回到自己家中,将情况告诉了正在传某某家中串门的姬某某(李中二的媳妇),姬某某又打电话给完某某的侄子四某某,告诉四某某完某某在李中二家受伤,让四某某来李中二家。四某某到达李中二家后看到其叔叔完某某躺在李中二家门口,李中二家中的血迹有被灰掩盖的痕迹,四某某随后把完某某背回家中进行简单治疗,四某某询问完某某是怎么受伤的,完某某说是李中二砍的,后完某某于6月16日凌晨01时40分许在家中死亡,随后四某某报警。经民警调查,李中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李中二家中将李中二抓获。李中二行为表现异常,李中二被抓获后,在怒江州民政精神病医院进行临时治疗。2019年6月19日,泸水市公安局经聘请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中二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李中二患有酒精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二)李中二2019年6月14日酒后伤害完某某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案发当时存在意识障碍,导致其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泸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中二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扣押柴刀一把,随案卷存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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