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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怀疑行至**镇**庄西南其大棚处的被害人李某乙破坏自家大棚,遂采取持木棍殴打的手段将李某乙打伤,致李某乙头部、胸背部、耳朵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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